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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彩票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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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

  宁吉喆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完善分配制度,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这为我们指明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迈向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改革举措和政策取向。

  从完善分配制度上促进共同富裕

  (一)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第一,共同富裕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目标。马克思主义以实现人类解放、促进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己任,期盼生产力的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期盼没有工农、城乡、脑体差别的社会,预见未来社会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第二,共同富裕是自古以来我国人民的一个基本理想。早在2000多年前,先贤即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大同思想,后来的思想家又多次对大同社会提出设想,反映了中华民族对一个繁荣、富裕、公正、平等社会的美好理想。第三,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根本宗旨的体现。民之所望,政之所向。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的根本宗旨。第四,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和共同富裕的概念。改革开放后,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二)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既是一项长期任务又是一项现实任务。第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促进共同富裕创造了良好条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实现了从生产力相对落后到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突破,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奔向全面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平衡性、协调性、可持续性明显增强,党领导人民打赢了脱贫攻坚战,历史性地解决了绝对贫困问题,在中华大地上全面建成了小康社会。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14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2万美元,标志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跃上新台阶,为推进共同富裕打下了坚实基础。第二,我国已经到了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经济社会结构加快调整变化,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三,实现共同富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伴随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全过程,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深入研究不同阶段的现代化和共同富裕目标,分阶段循序渐进。

  (三)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必须完善分配制度。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要在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做好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把“蛋糕”切好分好,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第一,完善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生产决定分配,分配反作用于生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提高。1979—202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9.2%,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2%,其中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速快于城镇居民0.6个百分点。但分配领域不平衡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只有完善分配制度,才能进一步调动广大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更好发挥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的作用、持续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居民消费需求,构建合理分配格局。第二,完善分配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分配制度具有基础性和能动性。完善分配制度,有利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同时,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分配对生产、流通、消费和投资的促进作用,从而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基础。第三,完善分配制度是发挥多层次分配协调配套制度作用的重要举措。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初次分配是基础,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要健全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再分配是保障,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要完善政府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的机制;第三次分配是补充,是促进共同富裕的辅助方式,要建立社会自愿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机制。三个层次分配的机制相互协调、相互配套,依法依规运行,有利于有效市场、有为政府、有爱社会相结合,扎实推进共同富裕。

  发挥好初次分配的基础性作用

  (一)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人民的幸福生活是奋斗出来的,共同富裕要靠勤劳智慧来创造。要把推动高质量发展放在首位,形成人人参与的发展环境,厚植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第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防止社会阶层固化,畅通向上流动通道,促进机会公平,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增强发展能力创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条件,提高全社会就业创业和创新创造能力,鼓励勤劳致富。第二,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要坚持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对易返贫人口加强监测、及早干预,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和新的致贫。开拓乡村特色产业发展等增收渠道,使更多农民勤劳致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第三,健全区域协调发展体制机制。要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增强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建设好浙江共同富裕示范区。第四,强化行业发展的协调性。要加快垄断行业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让平均利润率规律发挥作用。要发挥企业促进协调发展的能动性,鼓励、支持和引导企业与金融机构增加环境、社会、治理(ESG)投资。

  (二)提高居民收入和劳动报酬比重。目前,我国住户部门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约为60%,劳动者报酬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有待提高。要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劳动报酬提高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构建体现效率、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体系。第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要通过扩大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拓展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知识和技能密集型企业就业空间,稳定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增收,帮助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增收。第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要坚持多劳多得,着重增加劳动所得。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农民工欠薪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国有企业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和科技创新薪酬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完善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落实并完善公务员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

  (三)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目前,我国中等收入家庭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30%多,提升空间较大。要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着力提高中等收入家庭人口比重。第一,高校毕业生是有望进入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方面。要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做到学有专长、学有所用。第二,技术工人应成为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提高技术工人工资待遇,吸引更多劳动者加入技术工人队伍。第三,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者是创业致富的重要群体。要完善营商环境,促进稳定经营增收。第四,进城农民工是中等收入群体的重要来源。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医疗、教育、社保等问题。要合理提高基层公务员和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待遇。

  (四)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实行劳动、资本、土地、技术、管理、知识、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效益、推动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要健全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决定报酬的机制,拓展和创新收入分配方式。第一,拓宽财产性收入渠道。要从农村土地、金融资产入手,探索通过土地、资本等要素使用权和收益权增加中低收入群众要素收入,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有序推动农村宅基地出租、流转、抵押,探索实现已入市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向当地低收入困难群体倾斜。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丰富居民可投资金融产品,完善上市公司分红激励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支持居民合理拥有住房资产。第二,增加技术、管理和知识要素收入。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用足用好股权、期权等工具激励科研人员等核心人才。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健全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第三,构建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要积极培育数据市场并健全数据价值实现机制,科学界定数据要素权属,探索建立合理分配数据要素收益的方法制度,促进数字红利共享。

  加大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的调节力度

  (一)完善税收调节机制。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也是收入分配的调节利器。第一,优化税制结构。要健全地方税、直接税体系,提高直接税比重,增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第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第三,完善消费、财产等方面税收。要加大消费环节税收调节力度,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探索建立与数字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制度。第四,完善税收征管。要深化税收征管制度改革,健全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提升税收监管能力。

  (二)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能力,逐步实现人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第一,完善低收入人口保障服务。要逐步健全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制度,加快缩小社会救助城乡标准差异,逐步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第二,促进教育公平。要加大普惠性人力资本投入,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减轻困难家庭教育负担。第三,完善养老和医疗保障体系。要逐步缩小职工与居民、城市与农村筹资和保障待遇差距,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水平,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第四,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要坚持租购并举、因城施策,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房供给,重点解决好新市民住房问题。第五,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加强促进共同富裕舆论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大转移支付。这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工具。2022年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规模近9.8万亿元,比2021年增加约1.5万亿元,作用明显。第一,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继续增加财政转移支付,缩小区域人均财政支出差距,逐步实现主要按常住人口进行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强基层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加大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力度。第二,优化转移支付结构。要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稳定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在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比重。第三,强化转移支付管理。要提高转移支付项目实施的精准性,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转移支付制度化、规范化。

  (四)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这是消除分配不公、防止两极分化的重要措施。第一,保护合法收入。要保护劳动和要素收入,保护居民财产,保护产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并调动企业家积极性。第二,调节过高收入。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通过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加强对高收入的调节。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治理分配乱象,合理缩小行业收入分配差距。第三,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建立健全第三次分配机制

  (一)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公益事业迅速起步,捐赠财物较快增长,志愿者队伍不断扩大。但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总体上仍相对滞后,社会参与不足。要进一步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性,支持更多人财物投入社会公益领域。企业是我国慈善捐赠的主体,目前企业捐赠占款物捐赠总量的60%以上。要鼓励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生态治理、民生建设、乡村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持续增加慈善捐赠。社会组织参与第三次分配具有较好条件。要积极有序发展慈善组织,动员更多社会组织从自身实际出发参与慈善捐赠。个人是参与第三次分配的源头活水。目前我国个人捐赠占捐赠总量比重不到30%,需要提高。要增强个人公益慈善意识,采取财物捐赠、志愿服务、互助互济等多种方式参与公益慈善活动。

  (二)探索公益慈善活动有效实现形式。第一,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慈善组织模式。要加强现代慈善组织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非营利法人制度,打造慈善捐赠主平台。完善志愿者注册、服务记录、激励嘉许、保险保障、基层组织等制度,搭建好志愿者服务平台。第二,探索各类新型捐赠模式。要探究金融助力第三次分配的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利用数字网络便捷泛在的优势,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第三,拓展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领域。要加大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卫生、助残助老、减灾救灾等方面慈善投入,拓展生态环保、文艺、科技等领域慈善活动,支持慈善力量更加及时充分参与重大突发事件救援。

  (三)完善公益慈善事业政策法规体系和社会文化环境。第一,落实公益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予以免税。对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将其所得用于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所得税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全额税前扣除。建立健全慈善褒奖制度,让捐赠者获得光荣感和成就感。第二,加强慈善领域法治建设。要执行好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民法典以及社会团体登记、基金会等管理条例,推进相关立法修法工作。第三,健全慈善综合监管体系。要加强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慈善组织、志愿者、捐赠方和政府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政府部门对慈善行业的监督管理。第四,创造有利于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要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传统文化,提倡向上向善、关爱社会,引导更多个人、社团和企业自愿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选择春节后离婚的人们******

  “不留遗憾,我们吃完年夜饭再离婚”

  选择春节后离婚的人们

  年后扎堆离婚?多地民政局离婚办理处大排“长龙”?近期,多个网络流传视频内容显示,部分地区的民政局离婚登记处在春节后“爆火”,甚至有传言称一些地区离婚队伍排到了民政局门口。

  目前,上述部分视频已得到官方辟谣。记者也向多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了解到,因过年期间不办理业务,一些地区年后离婚办理人数的确有所上升,但并未大排“长龙”,还有一些地区则回复称,并未出现上升现象,甚至结婚人数比离婚人数更多……

  离婚率在近20年内逐步攀升早已不是新鲜事,记者梳理发现,从2003年到2019年,我国全国粗离婚率(年度离婚数与总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陡然上升,离婚登记对数在此期间翻了近4倍。尽管,选择年后离婚并非真的形成潮流,但在年后办理离婚的队伍里,一些人坦言,之所以专门预约年后离婚,就是为了和孩子、双边父母吃一顿年夜饭,不留下最后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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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后出现离婚潮了吗?

  多地民政局回应:

  离婚人数并未陡增

  1月28日,网上流传安徽阜阳一男子发布视频,显示阜阳颖上县民政局内仅有两对新人结婚,而离婚队伍却排到了民政局门外。一时间,年后扎堆离婚的话题在网络引发热议。

  但很快,颍上县民政局就在1月30日对外发布了辟谣声明,称短视频内容为谣言。声明中解释,该视频所拍摄内容均位于一楼结婚登记窗口,排队人员均为办理结婚登记的群众,而离婚登记窗口在二楼,该信息视频系偷梁换柱、混淆视听。

  无独有偶,另一位网友也在近期发布了江西上饶鄱阳县民政局离婚室门口排长队的视频。据此,江西上饶市民政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视频中的具体情况正在核实中,但从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数据来看,离婚业务量与年前相比没有太大的差别。

  年后离婚高峰期是否真实?记者向多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了解了相关情况。总体来看,多个民政局工作人员都表示:“年后办理结婚和离婚的人数的确有所增加,但总体仍处在平稳期。”

  1月31日,济南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以当天上午的工作时间来看,申请办理离婚业务的人数为5对,办理结婚业务的人数为3对。处于正常状态,并没有所谓结婚、离婚高峰期。”

  然而,扬州市民吴女士告诉记者:“我在年后第3天办理了离婚手续,的确有排队,但没有大排‘长龙’。”吴女士表示,自己并非特意选择在年后离婚,只是年前的预约日期、人数已满,恰好预约到了年后第三天。

  吴女士告诉记者,她当天上午10点左右她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排队时间也并未超过1小时。“有排队可能是因为过年期间不办理业务,所以都放到年后来办理,人数自然有所增加。”

  杭州市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接线员也给出了同样的回答。“虽然还没有近期详细统计数据,但年后无论办理离婚还是结婚的数量,一般都会有所上升。”该接线员解释,这是因为过年期间民政局不办理业务,因此导致结婚和离婚申请积压。这是正常现象,并没有明显陡增,依旧处于平稳期。

  此外,记者还致电北京市海淀区、天津市和平区等多个婚姻登记处,上述地区工作人员均表示,节后办理离婚的人没有明显增多。其中,河南郑州市民政局则提出,年后民政局办理离婚的申请没有剧增,反而来办结婚的人数增加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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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服务业从业者:

  回谁家过年、家务如何分担等

  成年后离婚推手

  尽管吴女士在年后办理离婚属于巧合。但也有人为了吃上最后一顿团圆饭,才故意选择了年后办理离婚手续。

  “我们本来商量好了在2022年的12月末离婚,但是想带着孩子在两边吃上最后一顿团年饭,所以我们还是把离婚的日子敲定在了年后。”

  现年39岁的梁女士,1月31日下午在无锡当地办理了离婚手续。她告诉记者,自己当天上午就办理完结,也没有大排长队。但讲起自己的离婚经过,梁女士还是有些哽咽。

  结婚近10年的梁女士和前夫育有一个女儿:“虽然孩子只有6岁,但她已经知道离婚的意义,表现得很难过。”尽管孩子最终由梁女士抚养,但女儿对爸爸的不舍梁女士也看在眼里。为了弥补孩子的这份缺失以及向双边父母当面解释,梁女士最终与前夫商定,将离婚日子选在年后。

  过年期间,梁女士和前夫带着女儿在婆家和娘家分别吃了团年饭,并向双边的父母表达了感谢。在梁女士看来:“我们夫妻走向离婚并没有深仇大恨,只是观念不和。”而这最后的团年饭,也是梁女士不愿为自己和家人在留下遗憾。

  “实际上,过年期间就咨询离婚、年后办理离婚的人的确会有所增加。”一家婚姻挽救和服务中心的负责人黄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其公司成立的近3年里,他能明显感觉到,每年岁末年初,都是公司业务量比较大的时候。

  据黄先生介绍,他所经营的婚姻挽救和服务中心,其中一些业务就是帮助夫妻重塑婚姻,解决婚姻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从我们遇到的案例来看,过年期间出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在谁家过年、过年时和长辈相处遇阻,分担春节期间的家务等等,都能成为婚姻走向破裂的推手。”

  在黄先生的记忆里,曾经就有一位男士提出,因年后想带妻子回村里的婆家过年,过年期间妻子又承担大量家务,最后妻子才有了离婚想法。据黄先生介绍,该男子因自己老家的习俗,已多次带妻子回婆家过大年三十,直到大年初二才能回娘家。而这也造成妻子多年的不满。此外,过年期间家里的家宴也都由妻子和婆婆负责,长期下来,妻子有了怨言。

  在黄先生的劝和下,该男子的婚姻最终没有破裂。但也有一些夫妻因春节的各项繁杂事物,最终也没能走到一起,即便经过了离婚冷静期,最后还是选择了在过年后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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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学专家:

  避免冲动离婚

  需将相关社会服务制度化

  离婚率的攀升早已不是新鲜话题。自2003年开始,我国离婚率便开始走入上升通道。记者梳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近10年来粗离婚率数据发现,从2003年到2019年,全国离婚率有了明显攀升,但自2020年后,离婚率却有明显下降。

  历年统计结果显示,2003年全国离婚登记达到133万对,粗离婚率为1.05‰,此后一直呈上升趋势;到2016年离婚登记升至415.82万对,全国粗离婚率首次到了3.00‰以上;直到2019年,离婚登记达到470.06万对,全国粗离婚率升至3.36‰,成为近10年来离婚峰值。

  从2003年到2019年,这16年里为何我国离婚率连续走高?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发展学院院长、教授文军告诉记者,这背后主要有几个方面原因。

  其一,从宏观方面来说,由于社会变迁和转型节奏加快,对传统意上的夫妻分工和家庭结构形成冲击,越来越多女性走上工作岗位,社会地位提升,经济从属性降低,带来的家庭稳定性也随即打破,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离婚的可能性;

  其二,从微观方面来说,社会进步带来的人们思想解放,对传统婚姻的理解发生变化,不再认为离婚是不好的行为,也让更多人敢于追求个人幸福,向低质量的婚姻说不,因此增加了离婚的可能性。

  在文军看来,离婚率走高的背后,也反映出了我国社会组织、人际关系互助网络建设以及社区公共服务水平不足的症结。“尤其是年轻人的冲动离婚,我们除了行政手段干预外,目前仍旧缺乏有效的社会服务来化解,社会组织提供的优秀解决办法乃至情感咨询和疏导仍旧不足。

  不过,记者也注意到,2019年后,我国离婚率逐渐走上了下坡路。到2020年,离婚登记从超470万对降至433.9万对,粗离婚率回落至3.09‰;2021年则降至283.93万对,粗离婚率下降到2.01‰。

  对此,在文军看来,2019年后离婚数据回落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我国离婚率上升16年后回落,说明已经达到来峰值,开始向平稳状态过渡。”此外,文军表示,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对这几年离婚率下降提供了“土壤”。

  在文军看来,要想避免类似年后冲动离婚的现象出现,各地社会化服务应该跟上,并逐步将社区情感动员工作、婚姻咨询工作、社区调节工作,心理情感建设工作等纳入制度化建设。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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